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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晚至明清时期,捕快才在衙门中出现。
所谓“捕快”
,是捕役和快手这两种衙役(做衙役是古代的一种徭役,理论上的期限是3年)的合称,其中快手又包括配备马匹的“马快”
和徒步公干的“步快”
。
按照日本学者整理的《六部名词注解》的说法,捕役是“捕拿盗匪之官役”
,快手乃“动手擒贼之官役”
,职能上差别不大。
二、捕快的待遇很差
清代衙役种类繁多。
其中,快手、捕役等被列为“贱民”
,他们自己及子孙都不准参加科举或获取官衔。
充当捕役者,通常是一无所有的贫民,及有意改邪归正的盗贼,受到士绅、百姓的歧视。
清代官员何耿绳说:“捕快一项,在各役内最为卑贱,充斯役者,大率皆穷极无聊之辈,例给工食,为数无多,不足以为养赡。”
曾任县令的杨懿说:“各役之中,狡猾至捕役一项尽矣,当斯矣者皆属下贱,非多年积贼,则远方无赖。”
这些话,充分说明了捕快地位的低下。
捕役、步快的年薪很少,通常在白银6两左右;马快需饲养马匹,工资稍高,最多也不过白银12两。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专门用于捕盗的经费,州县官员往往不得不自己给捕快发放补贴(每年约数百两),一方面帮他们解决生计问题,另一方面拿来报销给线人的奖励、押送犯人的差旅费等。
这些补贴通常仅够捕役、快手们勉强糊口。
④
按照规定,马快和步快的主要工作是外勤,在督抚衙门负责传递公文、催办公务;在州县衙门则要下乡催缴税款。
遇有案件,快手要负责传唤嫌疑人、证人等,并协同捕役押解犯人。
相比之下,捕役的职责更加明确,主要就是治安巡逻和缉捕盗贼。
⑤
州县官员为让捕役尽职办事,给他们制定了种种规范。
比如,当过平湖县令的刘默园曾订立规则,要求涉案金额在20两以下的盗窃案,捕役必须在一月内侦破,逾期受罚;相应的,捕役破获不同级别的盗窃案,能拿到8—24千文的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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