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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的论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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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是否可以为我们的问题找到一个答案。
什么是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为什么诚实是正当的,说谎和偷窃是不正当的?下面的思考可能有助于我们解答:
(1)每个出自意志的行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我们希望实现一个目标。
确实,所有的行动都趋向一个目的或目标。
甚至包括本能的和机械的行动。
这在于事物的这种本性——动机和活动都要产生结果。
既然人类行为出自人的意志,既然意志总是指向某种结果,那么可以推断道德行为也是指向一定的结果,实现人们所欲望的一定的目的或目标的。
但我们不能走得太远,把这些结果或效果当作道德行为存在的理由。
(2)当我们思考那些当代称之为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类型时,我们发现,那些正当的或善的行为类型始终不变地产生着和那些不正当或恶的行为类型不同的结果,前者的结果为人爱好、欲望和赞同,而后者的结果则被人厌恶和反对。
谎言、诽谤、盗窃、谋杀和背信弃义,等等,产生我们称之为有害的恶劣的后果;追求真理、诚实、忠诚、仁爱、正直则产生一种有益的结果。
世界安排得使某些行为必然产生某些结果,人性则构成得必然喜爱某些结果而厌恶另一些结果。
谋杀的行为引起了无数的灾难性后果:牺牲者和他的生活希望的毁灭、他亲属的痛苦的感情和复仇的愿望、整个社会普遍的悲哀和无保障的感觉。
被害者的家庭可能因供养者的死亡而遭受物质上的困苦,而他们的不幸也间接地影响到别的生活圈子。
凶手本人不可能再像犯罪以前享受那种有保障和安宁的生活了,他使自己陷入了别人的愤怒之中,更不必说那随时可能降临的法律惩罚。
该隐的记号已经刻在他身上,被他杀害的人的鲜血在呼吁复仇,人们厌恶凶手,仇恨凶手,而他也施以同样的回报。
甚至在最原始的社会里,这种罪行也要产生诸如此类的后果,人们不可能共同生活在惯常发生这类行为的社会里。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在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绝不可能昌盛。
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不是很有道理吗?
(3)我们也注意到,当我们的良心感到困惑,难以指示适当的行为时,我们常常试图运用理智来推断我们应当怎么做。
我们自问,这样的一个行为将对我们自己、别人和整个社会产生什么结果?我可能完全赞同我一直实行的、别人也全都赞同的某些行为,直到有一天我看到我的行为必然要损害自己和他人,于是就改变了我的判断。
要促使别人成为道德的,我们常常向他们指出那伴随着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的结果,我们看来期望用效果来证明道德律是公正的。
使徒保罗说:“即使你的兄弟眼馋你的食物,你也不要慈悲为怀,以基督的名义你不要给他而毁了他。”
“不吃肉,不喝酒,不占有一切使你的兄弟失足的东西是很好的,否则就要受到攻击或者削弱了。”
[4]也就是说,不做某些事情是因为已有事实证明这些事情产生不好的效果。
我们也常常努力用展示行为效果的方法来教育孩子们,他们并不总是能够明白道德律的所谓自明性。
再者,人们有时劝导我们要行善事,因为上帝意欲我们幸福,而这种幸福是要靠道德律来实现的。
(4)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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