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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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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分互认
终身教育领域学分互认的机构和内容各不相同。
有相同教育层次高校之间的学分互认,不同教育层次高校之间的学分互认,也有不同教育领域之间的学分互认[9],如普通高等教育领域、职业教育领域、网络教育领域和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内部和之间的学分互认,以及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之间的互认等。
此外,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业证书之间也存在互认。
(一)高校之间学分互认
21世纪初,上海、北京、武汉等地的高校率先在本省或本市内开展片区高校学分互认。
例如,2001年,上海市东北片9所学校(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实现了合作办学,通过“互选课程、互认学分、互借图书、名师巡回讲课”
等形式的合作办学活动,实现高校间的优势互补,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2004年起,上海市西南片高校(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科技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跨校修读选修课程”
制度。
学生修读的跨校选修课程学分可作为学生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并能得到协作组各校的相互承认,颇具实用性,为高校联合办学开创出了另一片广阔天地。
2001年,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始实行七校联合办学。
2010年1月,武汉市南湖片区10所高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签署联合办学协议。
这些高校的在校学生可在学校间攻读辅修双学位;相互选修课程且相互承认学分,有组织地利用其他高校教学实验室和教学基地;根据需求选派学生在学校间游学;可优先报考、录取第二学士学位;学校间可互聘教师承担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
2002年起,北京高校开展学分制、互认学分以及高校教学共同体的尝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19所高校参与合作与交流,率先实施学分互认试点。
山东省应用型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2+2”
校际学分互认模式对不同层次学校间学分互认进行了尝试。
在该模式下,学生在专科试点院校修完前两年规定学分后,根据在校学习成绩和选拔测试成绩,择优进入本科院校继续完成后两年学习,本专科阶段实行校际学分互认,总学制为本科四年。
该模式有利于本专科院校充分发挥各自的教育资源优势,实现培养目标、办学模式的有效衔接,具有可行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推动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改善高职高专院校生源质量也将起到推动作用。
2003年起,江浙沪等区域高校之间建立学分互认制度。
2003年4月,江浙沪三省市的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6所高校签署了《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参加了“长三角高等教育合作优秀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项目,旨在推进长三角地区高校教育资源共享及人才培养新模式改革,由双方或几方协商建立学分互认制度(含单向、双向或多向学分),达到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共同的目标。
2003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9所国内一流学府共同发起了“一流大学建设系列研讨会”
。
在2009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研讨会上,9所大学签订了《一流大学人才培养与交流协议书》,共同培养拔尖人才。
根据协议书,9所高校将互相承认交换生在他校学习和交流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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