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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之实现:普遍法治、世界历史与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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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大自然在借助理性、劳作、贪婪、痛苦乃至战争等悲剧性矛盾法则得以展开的历史过程中才能实现的最高目标。
但康德的历史理念决不是听凭人的自由始终都处在社会历史的对抗、苦难与战争状态中,永无宁日地遭受残害和**。
康德之所以颂扬人的欲望,是因为由欲望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所遭遇的种种阻力,会激发起人类的竞争心和好胜心,从而激发起人类的全部的才能、虚荣、贪婪和权力欲,它们驱使人们与他人通过竞争以求得自己的满足。
由此人类才能由野蛮状态进入文化状态,人类的文明和文化才由此起步。
康德之所以颂歌人类的艰辛、磨难甚至战争,是由于他清醒而深刻认识到恶的情欲是人类历史不断前进发展的根本动力。
康德没有执着于自由的抽象理想,而是清醒而自觉地继承了植根、积淀和传承在西方文明中悠久而深厚的法治精神的基本传统,并将这一法治精神和文化传统同现代文明发展的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把理性、自由与普遍法治内在地、有机地建构和贯通在他的历史—政治理念之中。
1.大自然迫使人类解决的最大问题: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作为康德哲学之核心问题的理性与自由的原则,它们的实践化、客观化过程有赖于社会历史领域的普遍法治状态。
康德的清醒和卓越之处在于,他一方面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恶的情欲、非社会性的社会性即文明的对抗性之于历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大意义,一方面他又以绝对命令的形式,把建立理性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作为自由理念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康德从思辨哲学的角度深刻阐明了现代文明健康发展的动力结构和动力机制:对抗性被规范在以理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普遍法治状态下的合法秩序的限度之内。
也就是说,康德历史理念的基本意图或着眼点就在于,力求在文明社会的对抗性(个体与社会的冲突)与普遍法治的社会状态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必要的内在张力,而这就清楚明白地表达了历史前进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对立统一。
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的“命题五”
中,康德指出:“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1]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这一任务如果不从根本上获得解决,大自然任何其他的目标也就无异于纸上谈兵。
康德强调,一方面,惟有在一个最高度自由的社会中,人们之间才具有彻底的对抗性;而另一方面,这种自由又是具有最精确的规定和保证的有界限的自由,这个社会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可以与他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同时具备的社会中,作为大自然最高目标的人的全部秉赋的发展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必须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以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社会,那也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够成就她对于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
[2]。
因此康德特别强调,自由必须同法治真正结合在一起,需要迫使人类进入“这种强制状态”
,因为若没有普遍法律秩序的强制状态,人们就会由于“格外要喜爱没有限制的自由”
而滥用自由;这是“一切需要之中的最大需要,也就是人类自己相互之间强加之于他们自己身上的那种需要”
[3],否则他们就会长期停留在野蛮的自由状态。
康德在这里继承并且发挥了17、18世纪哲学先驱们关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政治状态的理论。
在康德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普遍的敌对状态,是一种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作为无政府状态的自然状态极其可怕,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人性中非社会性的一面会暴露无遗,人类社会就会充满着敌意和冲突。
因此在康德的历史哲学中,尽管他热情歌颂文明的对抗性或社会中的冲突,认为它是人类文明—文化不断前进的动力,但他同时强调并坚信,这种对抗性终将成为建立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
正因为康德充分认识到恶劣情欲的对抗与冲突会把人类导入永恒的深渊,所以他才把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视为大自然赋予并迫使人类解决的最大问题和最高任务。
康德充分认识到,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历史性工程。
这项工程的基本意义在于,它既要保障社会的文明秩序,保障社会中人的自由与尊严,同时又不使人类社会失去前进发展的竞争性的原动力。
这里涉及到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结构、动力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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