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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厄泼赖”
不该缓行[4]——罗尔斯理论中的“公平”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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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的主要著作是《正义论》;他的理论叫做“正义论”
而不是“公平论”
。
但是,“公平”
(fairness)概念对于理解他的正义(justice)学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同时意味着,对这个概念的不恰当理解很容易导致对罗尔斯理论的误解。
一说起“公平”
,我们就会想起通常所说的“公平”
和“效率”
的关系问题。
“公平”
的本意是不偏不倚;与“效率”
作为一对矛盾提出来,其含义是指收入分配上的人际平等、至少是差别不大。
分配问题是罗尔斯关注的重点之一;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观点可以说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
根据他的第二条“正义原则”
,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必须以机会平等、最差境遇的人的状况在这一格局中比在其他可选择格局中得到更大程度的补偿作为前提。
当作前提的东西,当然就是优先的东西,而这个前提就是上述意义上的“公平”
。
同时罗尔斯又主张兼顾效率:他之所以还要承认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在他看来这有助于提高效率,而这种效率说到底对于最差境遇中的人的状况改善也是有利的。
为此,罗尔斯主张政府有义务对社会财富进行着眼于对弱势群体的不应得的遭遇进行补偿的再分配。
理解罗尔斯的这个观点,要与他所处的语境联系起来。
在罗尔斯的语境中,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主要不是政府的工作,而是市场的工作,而市场在那里已经相当发达了。
因而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在市场之后或市场之外进行适当调节,尤其是通过福利政策进行收入的再分配。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不能简单地把罗尔斯的观点与中国语境中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原则对立起来。
因为在中国,政府不仅具有对市场的工作进行事后调节和“场外指导”
的责任,而且——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还具有培育、发展和健全市场经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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