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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日”
的启示:呼唤“消费者义务”
的意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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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8月北京试行单双号汽车行驶以后,9月22日,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我国内地108座城市,将首次加入实行“世界无车日”
的行列。
在期盼那一天马路通畅、街道安静、空气清新、天空湛蓝的同时,我希望这第一个无车日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环境的改善,也不仅是对自己生活方式的反思,而同时也有这样一种新的认识:消费者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消费者权利”
或“消费者权益”
的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
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和各地纷纷成立消费者协会,3月15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家喻户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依然比比皆是,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地日日提高。
曾经读到一篇文章,它的题目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经营者:关注义务;消费者:珍视权利。”
确实,一定时期内,针对经营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情况,有必要特别强调经营者要关注义务、消费者要关注权利。
同时,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力量对比通常对前者有利,也应该对他们有不同的提醒。
但在理论上,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对有行为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来说,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彼此依赖的概念;对我们广大消费者来说,我们不仅要有消费者权利的意识,而且要有消费者义务的意识。
权利和义务是由我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产生的。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同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享受着与这些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也承担着与这些角色相联系的责任或义务,尽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而常常是道德义务。
随着民主政治水平的提高,我们的“公民”
角色的意义不断增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们的“消费者”
角色的分量也不断加重。
一方面,我们对社会的依赖越来越体现为社会对我们的基本消费水平的保障、对我们的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我们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体现为我们的消费行为对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贡献,体现为我们对资本作用的引导和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消费不仅是生产的结果,而且是生产的前提。
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经济生活,而经济生活包括相互依赖的各个环节,其中“生产”
这个环节不仅提供“消费”
这个环节所需要的物品和劳务,而且要通过消费而回收成本、实现利润。
消费者作为一个个体当然有权利决定他是否消费、如何消费;但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如果其成员都不积极参与消费,经济生活各个环节之间的良性循环就无法建立,经济发展甚至经济维持都会成为一句空话。
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是否具有适度的消费欲望和消费意向,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且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活动不仅在量上提供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而且在质上引导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向。
现代化条件下的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非必需品的生产在整个生产中的比例越来越大。
即使是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反映消费支出结构的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也从1978年分别为57.5%和67.7%,下降到2006年分别为3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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