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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固皆远隔,而营庄公仅生一男,曰禄山公。
禄山公始得生有三男,而其中亦有无后者。
其第三子曰镇麓公,则我之支祖也。
镇麓公亦仅生二男,曰春生公,曰茂林公。
谨案:七世妣黎夫人之弃养[3],为有明万历三十有八年。
其改葬唐家山,当亦在有明之末造。
转瞬即值干戈离乱之年也。
崇祯一朝,闯献之祸最烈。
而营田孔道,适当长沙、岳州往返之冲。
顺治一朝,连年攻取湖南广西各省。
迄极边之云南归附,已达顺治末年。
则营田一隅,正为北兵往还、风鹤频惊之地。
又未几,而吴三桂之兵复以康熙十有二年由滇东下,而营田又当衡州岳州来去之冲。
是以翰鼎幼时尝得之父老传闻:我春生公之邹夫人,每闻门外有人呼报吴王兵至,辄挈其子,避匿今西山老屋后园之深林,战栗达旦。
由此观之,可知自崇祯以至康熙数十年间,我家零丁孤苦,寥寥数人,恒苦逃生之无路也。
今日乡邻诸君,如早得闻当年情状,不且谅其省墓疏虞之咎乎?彼守墓之某姓人者,乃得以乘其离乱,盗卖山场。
且平其冢,而灭其碑,以绝其子孙追寻之路。
呜呼,亦毒矣哉!
向使一墓之外,别无地利,自绝觊觎之萌。
即有之,亦非与墓地相连,而山水各别。
人虽贪其地利,可仅盗其产业以入怀中,而不必使一墓同归于尽,犹得免于平冢灭碑之惨也。
然非经乱离之久,虽为孤苦之家,亦未必至于此甚也。
今若此,悲夫!
厥后,自康雍以迄同光,我族历代当事诸公,时恒走访墓所。
溯游从之,宛在中央,而不见有祖茔痕迹,旁人亦谁得而确指之乎?顷值山崩,圹砖暴露,而未见有字迹。
鸣谦侄甲汝,过而睨之,惊问于山主康德富。
幸唐君义友,古道照人,慨然出示咸丰八年戊午蔡姓卖山之券,确加指点。
遂令营田通族之苗裔,得为母子如初。
是诚没存均感之人也。
凡为黎夫人之远孙者,允宜心版铭之。
至于盗卖山场之某姓守者,其人已物化于二百年前。
后嗣之有无,且无从确访。
即有之,而传历数代,后人已不知前事,尚得责其取还土地乎?又况谁肯认为当年守者之嫡嗣乎?倘或如乡谚所云“耙齿落田中,但向田中索”
,则将向今日管业之唐姓争论索还,此尤荒谬之为也。
查此山自经某姓人盗卖,以迄于今,其间已迭更数姓之主,最后始归于唐姓。
是说也,在我小彦公文博托访墓所之杨大山、小山两先生,及我子筠公章誉就访往迹之蔡云辉、唐福升二叟,皆早经历历言之,不约而同也。
今若以多年失业之易姓,而争唐人执契久管之山业,揆之情理,能取胜乎?不胜,而徒开罪于墓邻,使我先灵抱歉九原,无颜以对墓邻父老。
诚于养志之道,大有所亏。
而况逼使墓邻坚持,勿许认为祖墓,不终弃此先茔骸骨哉?是则罪之大者,虽至愚者不为,而谓明眼人为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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