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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受托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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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一是捐赠人将慈善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二是直接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如有需要也可聘请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参与慈善活动。
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具有诸多优势如:信托公司是专业信托业务机构,无论在组织架构还是管理制度上均已非常成熟,建立了从风控合规、运营管理、信息技术到市场销售的综合治理体系,另外信托公司还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及丰富的高净值客户资源。
但同时,信托公司也存在社会知晓度不高、慈善项目经验不足以及税收优惠制度不明确的劣势。
在实际业务中,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占大多数,具体模式包括:
(1)捐赠人将慈善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见图4-6。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以慈善组织名义设立信托,发挥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由慈善组织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使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方便设立专户,发挥其资产管理优势。
弊端是慈善信托委托人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将行使委托人权力。
图4-6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1
(2)直接作为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开展慈善活动,如有需要也可聘请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参与慈善活动,见图4-7。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慈善组织以项目执行人介入,发挥慈善组织的项目管理经验,弥补信托公司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劣势,同时发挥信托公司优势,进行有效资产配置。
图4-7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2
业内由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单一受托人的案例较为普遍,成功备案的慈善信托中,由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案例占比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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