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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诉讼法有关知识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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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诉讼法有关知识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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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由谁负担

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不管是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6.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于以下几种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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