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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州县巡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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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隶州县巡警的初创
西方警察制度和警政思想是在晚清时传入中国的。
20世纪初,随着清政府新政改革的开启,一些官员也提出办警察的建议。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张之洞、刘坤一在《江楚会奏三折》中提出“去差役”
的同时,建议外省仿办警察,“当于繁盛城镇,采取外国成法,并参酌本地情形,先行试办,以次推行”
[48]。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武昌裁撤保甲局,“酌采外国章程”
设立警察,以武昌知府梁鼎芬为总办。
募练警察步军550名,马军30名,清道夫202名。
[49]
同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在保定创办警务局,下设分局五所,各有巡兵64名。
[50]又在天津接收各国联军占据后设立的都统衙门,将保定筹练巡警两千人调津。
[51]袁世凯的做法得到朝廷的首肯,于10月17日颁布上谕:“袁世凯奏定警务章程,于保卫地方一切甚属妥善,著各直省督抚仿照直隶章程,奏明办理,不准视为缓图,因循不办。”
[52]之后,各省省城商埠地方先后开办巡警,并向州县推广。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设立巡警部。
它的成立有利于推动警察制度的发展建设。
直隶是最早推行警察制度的地区。
1905年前后,一些州县就陆续设立巡警。
但据该年8月袁世凯的奏报,各州县虽有90多处禀设巡警,“而大半有名无实”
,惟天津作为通商巨埠,办理颇有成效,于是制定章程,先从天津四乡办起,以为各属模范。
确定将天津四乡分为东西南北四路,每路设一巡警局,局下分二至三区,海河一带分四段设四局,共计八局十七区。
每局约万户上下,每区三千户左右。
依据村庄之大小定警兵之多寡。
殷富之区按五十户出一名。
荒僻之区百户出一名,定巡警七百二十四名。
所需经费以地方本有之青苗会、支更费及迎神赛会、演戏中提取充用。
经费责成绅董负责,官不经手,但按月稽查。
巡警挑齐后,由巡官在本区适中之地,按日调集区内巡警讲授警察及操练各法,两个月毕业,以后每星期调集一次。
[53]
这是最早的州县警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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