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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考证,正是在1869年爱森纳赫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把“同志”
一词写进党章。
党章第9条规定:在每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内同志提交的提案,应至少在代表大会以前14天作为确定的议事日程加以公布”
②。
可见党内同志享有多么充分的权利。
党内同志一律平等。
社会主义工人政党理应是全党同志的党、全体党员的党,而不能是几个领导人的党,不能是几个领导人可以随意掌控的党。
党章第12—14条关于党中央执行机关,规定领导党日常工作的是五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设主席、副主席、书记、司库和理事各一名;这五名委员由中央所在地的党员以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委员会必须有三人出席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应为自己的所有行为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党中央委员会只是党代会的执行机关,而不是与党代会并列的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党要服从党代会和全党多数党员的决定,而不是全党服从中央,中央也要服从党代会和全党多数党员的决定。
党章第15—17条,关于党的监察机关,规定:“为了尽可能防止党的委员会专横独断,党要成立一个11人的监察委员会”
,其职责是负责处理上诉和监督党中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至少每个季度要对其日常工作、档案、账册和现款等进行一次检查和研究,如发现有失职行为“有权免除个别委员以至整个委员会的职务”
。
“委员会有争议的问题由监察委员会决定,做出最后的决定的审级是代表大会”
①。
监委会委员也由党代会决定监委会所在地的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监委会不仅不属党中央委员会领导,而且其职责是专门监督中央委员会,它可以免除个别中央委员甚至全部中央委员职务。
这样的党章实际上确立了党内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即党代会的立法权、委员会的执行权与监委会的监督权三权制约,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导致专横独断。
党章第18条规定创办《人民国家报》作为党的机关报,党报要严格遵守党纲,应刊登党员同志的符合党纲精神的投稿。
党章第19条规定党员由上可见,这些党章内容是充分继承了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参与制定的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盟章的民主精神,又新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用以专门监督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这样党的权力结构就更加合理,更加体现了党内民主。
这些规定完全克服了拉萨尔派全德工人联合会章程中过分强调党主席个人集权的弊病。
应该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
可是国外学者仍有把该党组织原则定为“民主集中制”
者。
例如,民主德国贝托尔特等编写的《德国工人运动史大事记》说:倍倍尔起草的组织章程“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
①。
苏联学者弗·朱宾斯基著《威廉·李卜克内西传》也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章程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
②。
这是把1904年以后列宁认同的“民主集中制”
简单地硬套到19世纪欧洲工人政党组织上。
二、爱森纳赫派与拉萨尔派在合并过程中的复杂斗争
爱森纳赫建党代表大会还把党的委员会即中央执行委员会会址选定在德国北部不伦瑞克城。
这是因为它靠近莱茵区,那里是拉萨尔派全德工人联合会会员最集中的地区。
党的委员会常驻那里开展日常工作,有助于争取拉萨尔派的成员,使他们归向爱森纳赫派。
结果正如后来恩格斯在《德国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所说的:“拉萨尔派整批整批地、接二连三地、大张旗鼓地转到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的被称为爱森纳赫派的新党的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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