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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行“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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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亚太经济时报》载:中部某市将排在经济总量前五十位的民营企业圈定为重点扶持单位,具体在投资融资、技改立项、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生产经营、权益保护、信息交流、市场开拓等方面实行工作倾斜。
单方面看,该市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是处在同一发展环境中的。
那么,中部某市圈定五十家民营企业给予重点保护和倾斜扶持的政府行为,似乎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
首先,有失公平。
市场竞争需要公平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六届三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
“各类企业”
自然包含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也自然是“依法保护”
的对象。
保证“各类企业”
(不是哪一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保护“各类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这是各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担负得好坏,应着重体现在政府创造的发展环境优不优、政策到位过程中“一碗水”
端得是否平不平上。
如果硬性圈定“保护对象”
,人为划出“服务范围”
,让这一类企业“吃小灶”
,那一类企业“吃偏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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