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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制度军力分驻,使将不专军,军不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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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说: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
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
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力分驻在各地方,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力全属于国家。
卫所的组织,《兵志》二《卫所门》记: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
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
总旗辖五十人,小旗辖十人。
各卫又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山西三护卫)。
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
留守司一(中都)。
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
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二十一(浙江、辽东、山东、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河南、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大宁、万全、山西、四川行都司、陕西行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
留守司二(中都、兴都)。
内外卫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
(11)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大都督府。
大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高军事机关。
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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