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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会审
以上是宦官干预政府中枢的情形,至于各个行政部门,统治者也派他们来插足过问,如主持会审。
所谓“会审”
,便是宦官会同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审录囚犯,本来明代一切重要案件都已归厂卫办理,三法司实际上已等于虚设,只管一些民间无关紧要的案件。
但就凭这样,统治者还是不放心,还要派宦官来监视会审,这例子开始于朱祁镇时,史称:
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
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
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
(167)
正统十四年,又派司礼太监金英“理刑部、都察院狱”
(168)。
朱祁钰景泰六年又命太监王诚会三法司审录在京刑狱。
(169)朱见深时定五年一大审,命司礼掌印内臣主之,以后就永著为例。
(170)朱祐樘弘治九年曾不派内官,但十三年因为给事中丘俊上言,又复命会审,(171)从这以后便没有改变过。
这些宦官主持大审的时候,声势非常煊赫,具有无上威权,史称:
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瑾。
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
(172)
更妙的是凡曾经奉命审录的宦官,死后还要“于墓寝画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部郎引囚鞠躬状,示后世为荣观焉”
(173)。
这会审,三法司既“俱视中官意”
,宦官们也就可以随便更改定案。
如成化年间,有弟弟帮助哥哥打架而殴杀人的。
宦官黄赐就要减这弟弟的罪,尚书陆瑜坚持不可,黄赐就生气说:“同室斗者,尚被发缨冠救之,况其兄乎?”
吓得陆瑜等不敢再同他辩驳,只好依了他的意思,终于屈法了。
还有一次,在朱翊钧万历三十四年大审的时候,御史曹学程以建言得罪,在牢里关了很久,群臣屡次请宥,朱翊钧都不准。
这时刑部侍郎沈应文署理尚书,便联合都察院大理寺的长官,联名写了封信给司礼太监陈矩,请他宽恕学程的罪,陈矩答应了。
会审狱具,署名同奏。
陈矩又密奏“学程老母可念”
,朱翊钧这才把他放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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