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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所规定的特权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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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士庶两阶级的分别,从《大明律·名例》里关于文武官犯私罪一条最可以看出。
这条例规定:“文武官职,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
“发为民”
的意思就是褫夺仕宦阶级的特权。
仕宦阶级最重要的特权是免役。
士人一入学校,除本身外,并免户内二丁差役。
1温宝忠的《士民说》里有这样的话:“民间二十亩土产,不得一襕袍,则里役立碎。”
2意思是说小农家如没有人进学校,没有一个青衿做护符,则其家业立为徭役所毁碎。
关于见任官的免役,明太祖曾特降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
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
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
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
著为令。
3
明代里役之制,以十家为甲,百家为里,每年按甲轮值为官府服役,里长、甲长在原则上以殷户(地主)充当。
里役最为庶民所苦,独仕宦阶级可置身事外。
明末刘宗周曾疏言其不平,他说:
臣生之初,见现年里役,亦止费二三十金,积至五六十金,今遂有赢至百金者。
至一承南粮解户,则计亩约费三五两不等而家尽破矣。
独宦户偃然处十甲之外,不值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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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宦家居——乡绅,除免役外,其尊严亦有法令保障。
这法令颁布于洪武十二年(1379)八月辛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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