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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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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着国内的权力分散和权力集中两种不同的要求。
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皇权并不强大,地方势力拥有较大的实权。
个别有为的皇帝,如“红胡子”
巴巴罗萨(Barbarossa)等,曾试图削弱诸侯的力量,强化帝权,但都未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固化成为体制机制。
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的进程中,德意志在统一事业和现代化方面都落后了,于是产生了建立民族国家的强烈紧迫感。
自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后,德国的国家发展进程,与大小德意志之争、国家结构的松紧之争紧密纠结在一起。
以普鲁士为核心的“小德意志”
之路,使得德国的国家结构由邦联发展到联邦。
魏玛共和国建立之时,宪法初稿曾经确立了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的架构,然而遭到以巴伐利亚、巴登和符腾堡等南德诸邦为代表的联邦主义势力的反对,最后还是回归到联邦制。
经过20年代部分州的自愿合并,到1933年1月,全国存在17个州。
联邦制与纳粹主义的极权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纳粹主义鼓吹“一元”
,要求整个德意志民族听命于一人,中央集权制才是最好的选择。
根据纳粹主义理论,国家是保种保族的工具,为了达到保存和发展优秀的德意志种族的目的,就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制,领袖的绝对权威也要穿越“州”
的自主权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壁障,深入到德国的每一个基层单位。
1932年7月,时任总理的巴本发动“巴本政变”
,以“国家专员”
的身份接管普鲁士州总理的大权,这一做法为希特勒变更国家结构的行动打开了大门。
在1933年1月底的组阁谈判中,希特勒坚持让戈林兼任普鲁士州的内政部长,掌管了占全国领土面积25、控制首都柏林的最重要州的警察力量。
戈林就任这个职务后,不负希特勒所望。
他利用自己同希特勒的特殊关系,完全不把顶头上司、“国家专员”
巴本放在眼中,在权力范围内大动干戈。
他致力于使普鲁士的警察纳粹化,让14名警察主管退休,开除了许多下属官员,大量安插纳粹党徒。
就如他在题为“德国复兴”
的文件中所写:“对我至关紧要的首先是把警察这个机构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为此,我初步进行了全面的变革。
我撤换了32名警察局长中的22人,接着又在以后的一个月中连续撤换了几百名高级警官和数千名所长。
我任命新的人员接替他们的职务。
这些人全部来自庞大的冲锋队和党卫队的后备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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