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做客中文网】地址:https://www.zk01.net
第三节司法纳粹化
banner"
>
司法系统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变动中大多具有滞后性,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德意志帝国母体里形成的法官队伍,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变动不大。
魏玛时期全国法官的人数在8000名至10000名之间波动,他们属于文官系列,但地位低于行政系列的官员。
他们的收入适中,升迁的机会也很少,综合社会地位远不如英国的同行。
因而,攻读法律专业的优秀学生,首选的职业是行政官员,也有不少人去当私人律师。
多数法官对民主政体有反感,法官队伍成为右翼保守势力的堡垒。
他们的所作所为,被认为是魏玛共和国政治生活中最黑暗的一页,并成为促使魏玛民主体制覆亡的助力。
基于历史的原因,法官队伍作为整体,并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独立职业团体,矢志维护法律的尊严,甚至在必要时对抗政府。
然而作为个体,法官们还是受到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司法独立原则”
的影响,力图排除政治压力对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的影响。
1932年,德国一流法学家、社会民主党人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1878—1949)曾宣称:“法官的职责就是使法律得到贯彻,把自己的法律感情献给有权威的法令,只问什么是合乎法律的,决不问这是否也是公平合理的。”
当时德国法院流行一句名言:“立法者是独断独行的,除去他自己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所订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约束。”
[65]一般情况下,法官一旦被任命,便终身任职,不能被免职或调任他用。
这一现状对纳粹当局的“一体化”
意图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纳粹党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纳粹主义原则高于法治的“领袖国家”
,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条文对实现这个目标是一种障碍。
因而,就如纳粹当局没有公开废除《魏玛宪法》,而是采用各种手段将其实际上化为乌有一样,他们对具体的法律体系也使用了同样的办法。
在宣传上,希特勒和其他纳粹头目都否认传统的法律理念,鼓吹“领袖原则”
是纳粹权威概念的基础,也高于传统的法律理念,因为元首希特勒作为命运指定来领导德国的人物,他表达了全民族的意愿,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可能制约他的行动自由,尤其是那些由迂腐并受到自由主义毒害的法律专家们制定的条文。
1928年,希特勒在一次会上说:“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法律,即置身于自身力量基础上的法律。”
纳粹当局把法律和法律体系纯粹看作是达到自身目的的武器。
1934年,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主席汉斯·弗兰克在专业杂志上写道:“在民族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法律只能是维护安全、促进民族共同体发展的工具。
评判个人的法律也只能以他对民族共同体的价值为依据。”
而内政部长弗里克的话则更为直白:“一切对民族有利的东西都是合法的,一切损害民族的东西都是非法的。”
[66]
在纳粹的宣传中,这种民族利益是远远高于个人权利的。
1933年3月,希特勒在提交《授权法》的国会演说中曾经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不能用来扩大那些人的平等,他们以民主原则为借口,把自己的自由置于民族的自由之上。
政府将通过参与组建民族阵线来对抗漠视民族利益、不支持政府的危险,以保证所有民族成员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我们的法律体系必须用以保护我们的民族共同体……民族而不是个人应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如果说希特勒在公开言论中还必须有所顾忌,不能把自己抬得过高,那么其御用文人则可以无所顾忌说出当局的真实意图。
基尔大学法理学教授恩斯特·鲁道夫·胡贝尔(ErnstRudolfHuber,1903—1990)曾经表示:“法律本身只是公共秩序的一种表达,这种公共秩序由元首提供,供民众生存之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