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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妇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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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发生了较大变化。
《魏玛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女子与男性一样享有公民权利与义务,废除对女性公务人员的歧视性政策,并强调“婚姻将建立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之上”
[109]。
在这一框架内,越来越多的女性出现在公共领域,1925年有近9.8万名女性教师在初等和中等学校任教,占教师总人数的31.6%。
在医疗领域,女性医师的人数从1909年的82人增加到1933年的4367人。
[110]此外,女性的外在形象和生活态度也发生较大变化。
在街头和舞厅,不少女性穿着入时,善于交际,梳着波波头,穿着超短裙和长丝袜,打扮时尚,优雅地夹着香烟。
她们生活独立,虽然外表是女性的,但内心却日益男性化。
年轻女孩特别喜欢“客观理性的运动”
,如游泳、田径运动及竞赛,对于那些有益于女性曲线的体操反而觉得厌烦。
在对待婚姻和两性的态度上,年轻女性开始追求自由与平等的爱。
然而,由于社会观念的演变惰性,对于不少德国人来说,女性的这些变化并不令其乐观,反而认为其同“家庭危机”
有较大的关联。
从实际情况来看,那时同“女性问题”
纠结在一起的,确实有一些令他们不安的现象。
在女性结婚率不断下降的同时,离婚率却不断上升。
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不少职业岗位对结婚女性的限制,使得不少女性倾向于保持单身状态。
但这一状态反过来又迫使她们同男性抢工作,同时又不利于提高婚内的人口出生率,反而使非婚出生率居高不下。
由于1900年制订的《民法典》未得到修订,丈夫仍享有家庭内一切事务的决定权,不少丈夫仍以自己能养活全家而感到自豪,希望自己的妻子维持全职家庭主妇的形象。
在经济大危机期间,不少男性失去了工作岗位,而有些女性仍在继续工作,甚至有些家庭出现了夫妻双方同时挣钱的“双收入”
状态,更加引起社会大众的不满。
纳粹党人对女性的社会角色和地位问题有自己的视角和理念。
1934年,希特勒在纽伦堡党代会上表示:“如果有人说男性的世界是国家,他要不懈地奋斗并准备将自己奉献给共同体,那么可以说女性的世界则是一个较小的天地,即她的丈夫、孩子和家庭。
女性命中注定要担负起照顾这个小天地的任务,也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男性才能建立他的世界。
因此,这两个世界毫不冲突,它们相互补充。
我们不认为女性闯入男性的世界和空间是正确的,相反,这两个世界保持分离才是自然的。
它们分别履行着自然赋予的任务,应该相互尊重。
我们以自然和上天决定的方式使女性为民族共同体而奋斗。
我们的妇女运动并非与男性相对抗,而是与男性并肩作战。”
[111]在纳粹党人看来,男性与女性从本质上说是不同的,男女两性在生物意义上的差别决定了女性要充当种族的哺育者。
希特勒认为,如果将关系民族存亡的国家大事交由那些本应属于天主教妇女社团或编织俱乐部的老妇人来决定,简直就是一个民族的衰兆。
纳粹主义者认为,19世纪后期以来的女性解放运动是与德国的传统极不相容的。
所谓“女权主义”
,完全是受法国启蒙运动错误影响的舶来品,是“布尔什维—犹太主义的阴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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