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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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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先后,接近做人做事之道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1无情者,不得尽其辞2,大畏民志3。
此谓知本。
注释
1.“子曰”
句引自《论语.颜渊》。
听讼,即审理诉讼。
犹人,和别人一样。
2.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使隐瞒真实情况的人不能够花言巧语狡辩。
3.民志:民心,人心。
译文
孔子说:“听诉讼审理案件的能力,我和别人一样。
但是我力求做到的是尽力使诉讼不致发生。”
使隐瞒真实情况的人不能够花言巧语为自己辩解,使百姓心中敬畏。
这便是认识了根本的道理。
解读
这一章文字是用孔子谈论诉讼的话来阐发“物有本末,事有终始”
的道理,强调凡事都要抓住根本。
审理案件只是手段,即便这手段再高超,也只是治世之“末”
,无论是地方官还是一国之君,能达到的最理想境界是百姓安居乐业,民众心里畏服,诉讼不致发生,这才是治世之“本”
。
正如高尚的医者会说“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愁架上药生尘”
的道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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