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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式支出本质的经济学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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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
的经济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学原理,以至于经济法学界将两者关系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
,这就揭示出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的本原地位。
特别是当今经济立法的理由大多在于经济学,甚至经济学的概念和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
(注: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鉴于此,从经济学上对税式支出概念及其相关概念予以解析,是我们对其实质和本原深入理解的重要路径。
(一)税式支出概念的国内外观点考辩
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社会稳定职能,税收优惠特别措施(注:在经济学上,直接称之为税收优惠,财税法称之为税收优惠特别措施,后文为行文简便,某些地方直接称作税收优惠。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
)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税收优惠是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的。
中国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曾规定,对“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注:《史记·商君列传》。
在规定税收优惠的同时,商鞅还规定了税收惩罚措施,据《史记·商君书》记载:“民有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对一户人家有两个以上儿子而不分家的,就课征双倍赋税。
),所谓复其身,就是免除其徭役。
这个免除徭役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是中国最早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践。
汉代曾有规定,“产子者可免3年算赋;女怀孕,其夫可免1年算赋。
(注:引自陈光焱:《中国赋税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西晋时期颁布了荫亲属制、荫客制,士族地主的亲属可受荫而免除劳役,对官员按官品的高低规定荫庇数。
(注:参见陈光焱:《中国赋税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页。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中的户税规定,“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
中华民国时期,学校、机关、公园、公用体育场、公共医院等及其他公益事业用地,可核准减免地价税;(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
(注:参见陈光焱:《中国赋税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对进口货物中的国内必需品减免进口税、国产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米、麦、鲜果、柴炭等)免征战时消费税(注:参见陈光焱:《中国赋税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页。
);因公征用土地房屋,一概免征契税。
(注:参见陈光焱:《中国赋税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贫农按8%、中农按13%、地主按30—50%征收农业税,在税率设计上充分体现了税收优惠的阶级性。
荷兰的税收学教授格莱帕霍斯在《1800-2000年的荷兰税收政策》中写到,为了刺激经济发展,荷兰1805年至1893年实施的专利税已经包含了对水手和渔民的免税政策(注:参见Leo.Van den Ende:《荷兰税式支出制度》,载《税式支出理论创新与制度探索》,楼继伟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优惠一直被当作政府给予的恩赐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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