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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代的官吏任用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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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已进入官僚制的成熟期,伴随着科举制的形成,官员的任用考核制度也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各种技术指标日趋完备,为后世奠定了基础。
1.官员的任用和任用方式
唐代官员的任用方式有这样几种,一是试,即试用。
二是守,汉代的守为试用,唐代为实际任用。
三是知,即权知某官的意思,系由皇帝亲自下令委任的某些职务,往往是以他官兼任某职,但所知之职往往变成了真正负责的官职。
四是行,品级高的官员,担任与品级不相应的低品级官职谓之行。
五为带,即以本官品之外,兼带其他官品。
六为兼,即兼任。
七为领,与兼带类似。
八为摄,即暂时摄理。
九为同,即等同于某官,有在本官品之上,再赏赐一级的意思。
十为判,即非该官职者,但做该官职之事。
十一为权,权知暂代的意思。
此外,还有检校,原指代理,后为地方官加中央衔的意思。
充,指特别派遣充任的意思。
勾当,特派兼任的意思。
斜封,指没有经过宰相政事堂,不经正式任命,由皇帝私下委派的官。
严格来讲,斜封是不合法的。
武则天时,出于打击反武势力的需要,酷吏当政,鼓励告密,官员缺额甚多,于是大肆斜封。
进士、明经落选者,并乡村蒙学教书先生大批被封以官职。
中宗复辟,斜封得官者凡二百余,有从屠户商贩而骤得高位者。
隋唐时期官员的任用都要由吏部发给任命状,即所谓“告身”
。
这种制度源于南北朝中后期,到了隋唐开始定型。
告身例由中书舍人起草,在专门的纸或绢帛之上填写好,然后盖上吏部的专用大印(武职则用兵部印),发给被任用的官员,作为上任的凭证。
唐朝中叶以后,任用制度开始腐败,吏部往往有大量空白告身,随时填写人名,以备卖官之需。
跟汉朝不同,唐代所有官员的任用,权限均在中央,地方的杂佐官也由科举出身,然后由吏部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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