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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投下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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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节说过,蒙古人在草原的时候,实行的是领主分封制,不过,这种游牧民族的分封制,跟西周的分封有所不同。
西周分封制的内核是宗法制,而且贵族有相应的文化修养,配套相应的礼仪制度。
蒙古的分封不仅没有西周分封制的文化色彩,反而带有特别强烈的军事意味。
每个领主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大汗提供兵员。
这种制度随着蒙古的征服,推及欧亚大陆,原来的金、宋之地当然也不例外。
只是由于这些地区原本存在着更为先进和合理的制度文化,这种制度文化更适合于当地管理和赋税征收,而作为征服者的蒙古人,出于实际利益需要,也不得不对这种文化有所妥协,结果是形成了分封与州县两套制度并存的局面。
蒙古人从灭金到灭宋统一华夏的期间,统治者不断进行分封,几乎所有华夏的土地上,都存在蒙古的领主。
分封的对象一般是大汗或者皇帝的宗亲、蒙古贵族、功臣以及皇后、公主以及驸马。
由于元朝的皇帝必须经过贵族大会的推举和拥立,所以,尽管分封制对于中央集权有诸多不利,但由于蒙古贵族的坚持,分封却只能进行下去。
关于“投下”
一词的来源,现在学界还有争论。
有的认为来源于契丹人的“投下军州”
,即契丹人的贵族领地,有的认为就是汉语词汇,“投下”
即为“头下”
,头领名下。
还有的认为投下是蒙古人“爱马”
即份地的意思。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在几种说法里,“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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