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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原创儿童文学的和谐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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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创儿童文学的含义
评判一部儿童文学读物是否为原创作品,应从三个方面来考量,即:(1)由本土作家创作的;(2)首次正式发表(出版)的;(3)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供读者选购的文学作品。
本土作家的作品,引进的不能算;作家创作的作品,编写译述的不能算。
编写译述的作品也会有某种程度的创作成分——这里的“创作”
类似于创新,是局部的非本质的创作——原创作品中的“创作”
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
,是从无到有“诞生”
的新作品;首次发表出版,非首次的不能算;出版后放在仓库里,未被摆上书架或未被读者购买的也不能算。
尚未被市场或读者“发现”
的作品,还只是潜在的、非完全意义上的作品。
因而我们评判当下原创儿童文学现状的一个重要考量,就是原创儿童文学作品的销售情况,又因为销售统计的繁杂不便,统计原创儿童文学作品的出版量便成为一种简易的可能。
由此可见,原创儿童文学的生产涉及创作、出版、销售亦即作家、编辑、读者三大基本要素(环节),是一个“鲜活”
的生产流程和一个“自足”
的产业系统。
没有作家的创作,原创儿童文学就成为无源之水;但没有编辑出版,作家的创作只能是胎死腹中的“习作”
,不能算作原创作品;即便过了这两道“工序”
,没有销售与读者阅读行为的发生,原创儿童文学的生产仍然不能正常进行——产品的市场命运对再生产有着决定性作用。
而在创作、出版、销售三大生产流程中,出版是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
而这个环节不通畅,出现严重的“肠梗阻”
现象,是当下发展原创儿童文学的最大症结所在,这也是由出版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出版对于原创儿童文学的意义
作家有创作的自由,创作是一种极富个性化的私人行为。
创作是作家的权利,作家却没有出版的权利。
出版是一种社会行为,不仅有着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作为文化产业的出版经济,还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出版者选择文学出版的前提也必然是“有利可图”
,遵循供求关系的法则,这种“趋利”
(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选择的结果之一,就是出版可以不选择文学(出版在文学之外有多种选择)而且“过”
得很好,选择了文学可能要付出更多;出版掌握着文学生产的主动权、“准生证”
,面对出版选择,作家往往充满抱怨却又无能为力——作家的创作只有通过出版才能成为我们所说的“原创作品”
。
创作与出版、作家与编辑的矛盾,也因此有愈演愈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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