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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融资谈判的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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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创投市场基本以资本为主导,企业对资本的依赖越来越高。
因此,创业企业想要实现更好地发展,不得不主动与资本对接,即便知道自己在与投资机构的谈判中没有太多话语权。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进入PE阶段之后,在上市之前,投资机构会对一些约束性条款进行调整,或者直接将其废除。
除此之外,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企业还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1)与投资机构进行融资谈判,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达成交易,其他都是策略。
在选择法务顾问时,最好选择既懂法务又懂业务的资深律师,以免在谈判过程中因为一些细枝末节的法律问题导致谈判难以进行。
(2)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融资公司的创始人要把握大局,为了尽快达成交易,创始人可能要放弃部分个人利益,例如,对赌协议牵涉到家庭资产、自己与其他合伙人的薪酬待遇、公司上市前部分股份变现、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等。
(3)对于投资协议中比较模糊和隐晦的条款,最好对其进行细化、量化,例如“让投资人满意”
这类霸王条款。
如果投资协议中这类条款比较多,会给投资机构留出很多可操作的空间,将融资公司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4)达成投资协议后,投资机构一般会向被投资企业分期打款,打款节点根据企业预算、关键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关键事项的确立来确定。
但也有投资机构会采取一次性打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机构是项目型基金,一般没有现钱,需要临时募资,如果募资顺利就能按时打款,如果募资不顺利就会跳票。
对于这一点,企业要提前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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