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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
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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