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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捕役时常贪墨赃物。
清代法律规定,抓获盗贼后,州县官员要命几名捕役共同起获赃物。
捕役们或者借起赃为名,随意闯入百姓家中,翻箱倒柜,搜刮民财;或者不等事主认领,就先行瓜分赃物,致使赃物“缴官者不过十之二三,余俱干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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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捕役和盗贼沆瀣一气。
嘉庆年间的官员卓秉恬说,“捕役藉盗贼以渔利,盗贼仗捕役为护符”
;同治年间,曾国藩在直隶总督任上也发现,“捕役之能干者,强半通贼,本不愿于破案”
。
捕役为了交差,往往抓百姓充数,《老残游记》里就说,曹州“各县捕快捉来的强盗,不是老实乡民,就是被强盗胁了去看守骡马的人”
。
在清代,有能力的捕役往往对境内贼情了如指掌。
雍正帝的宠臣田文镜曾上奏说:
独捕役一项,较他役为最黠,原系积年惯盗改恶复良,则充为捕……彼其平素,原与贼通,贼之窝线,彼无不知;贼之风声,彼无不晓……且彼既为捕役,则临邑、邻府、邻省之捕役,亦无不声应气求,彼此照应……各能暗地通知,禀官关会。
即贼之去向下落,知者必告……此所以捕役缉贼如探囊取物……⑨
大意是,在各类衙役中,捕役最为狡猾。
他们原本都是盗贼,后来改邪归正,当了捕役,自然了解本地贼窝所在。
同时,捕役不免和相邻地区的同行互通消息,往往能轻易获知盗贼的下落。
这就是为什么捕役捉贼像探囊取物一样简单。
捕役有此人脉,一方面固然便于捉贼破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和盗贼勾结。
嘉庆年间,有官员上奏,称山东捕役和盗贼狼狈为奸,“平日分赃,临时送信”
。
对捕役来说,勾结盗贼是成为“名捕”
的必备能力。
文学家袁枚在多地任过县令,他曾一语道破“名捕”
真相:“彼养盗者,名捕也。
能养之,必能擒之。
今能充捕者,乞丐类也。
不能养盗,而盗亦不屑供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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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翻译过来就是说,名捕要有保护盗贼的能力,这样需要立功时,就能立刻把他们捉拿归案。
如果充当捕役的都是乞丐之流,就不可能和盗贼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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