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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又规定,中小学教师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原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套改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5.其他补贴待遇
(1)教师的住房待遇。
教师的住房,既是教师生活居住的场地,又是教师自修钻研和教育教学备课的场所。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要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
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尽快使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或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逐步社会化。”
根据这一精神,《教师法》对教师住房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二是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和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既要为农村公办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又要为家在农村的公办教师解决住房问题采取一些倾斜政策。
事实上,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家全面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出售公有住房、推进租金改革、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职工一样,教师的住房待遇不再具有特殊性。
(2)教师的医疗待遇。
《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其一,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教师的健康水平直接影响教育质量的好坏。
关心教师的身体健康,使教师能够愉快地从事教书育人工作,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责任。
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小学公办教师看病、住院、转院的经费报销等,与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享受同等待遇,但在执行过程中,要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但由于教育经费困难,医疗费按规定的比例超支严重,许多教师看病不能报销,看病不及时或因经费缺少不能得到有效治疗。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有了较好的保障。
因此,确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这就使教师的医疗待遇也有了法律保障。
把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作为参照系,说明国家对教师的医疗待遇十分重视。
其二,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教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不仅容易患各种与职业有关的疾病,如眼病、鼻病、咽炎、肺炎、颈椎病及神经衰弱等,也容易因超负荷工作劳累而诱发心脏病、脑病、肝病等。
为使教师的疾病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各级政府应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教师的劳动损耗是很大的,不但工作时间长,业余时间也往往需要加班加点,如批改作业、进行家访、备课等,其劳动不同于一般的体力劳动者,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能使他们做到有张有弛,劳逸结合,以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同时,医院和其他医疗单位应为当地教师就诊、住院、转院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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