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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立足于形式化地理解主观意义的社会行动者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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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主观意义理解方面的主体间性问题而言,许茨认为,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所具有的时空视角具体表现为两种不同的领域:处于他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withinhisactualreach)和处于他潜在的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withiialreach)——在这里,前者是个体置身于其中的、接受其影响并通过自己的各种活动而对其施加影响的具体社会环境,后者则是由个体的过去构成并有可能通过主观意识加以恢复的世界,以及由个体的未来组成的有可能达到的世界。
他认为,存在于个体的自我与他人的自我之间的主体间性,就是在处于他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世界之中构成并得到理解的。
具体说来,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时空位置作为其世界的坐标原点,是通过与对于他来说作为彼在(there)的他人身体的位置的关系而形成此在的,而通过移动身体来变换位置,他就可以把既作为他人的此在也作为他自己的彼在的位置转换成他的此在,对于他人来说同样如此。
虽然个体的视角在他从此在变换到作为其新的此在的彼在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但是,他所观察的却是同样类型的对象,亦即其视角的变化并没有导致其观察对象的变化,对于他人来说同样如此;因此,在个体与他人的视角进行互换的情况下,他们所经验的各种事物和对象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这种现象就是作为使诸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得以共享实在的先决条件的“视角的互易性”
(reciprocityofperspectives),它既包含着关于立场可相互交换的理想化,亦即只要个体与其同伴交换位置,他就会像其同伴那样以同样的类型性来观察对象、原来处于其同伴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各种事物也会因此而处于他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
也包含着关于各种关联系统的一致性的理想化,即虽然个体的生平情境与其同伴的生平情境存在着各种差异,但就其在具体情境之中的现有意图而言,他们却会以相同的方式选择和解释从现实的角度,或者从可能的角度来看具有共同性的对象及其特征。
接下来,许茨又补充指出,虽然诸个体的生平情境和由之决定的关联系统各不相同,并且进而导致了他们在具体经验的明晰性、独特性、熟悉性和准确性方面的诸多不同,但这些差异都不过是对这里所谓的视角互易性的共同性的补充,并且是通过个体所形成的各种具体的动机体现出来的[12]。
可见,通过主体的位置、主观意义的生成和“视角的互易性”
这三个方面,许茨便对主观意义的形成过程和理解的前提条件做了更加具体和深入的阐述。
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我们有可能不完全同意他的这种颇富形式化色彩的分析和论述的具体观点,但其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内容,却显然都与“通过确定现实的社会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位置来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
紧密相关,因而完全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批判反思。
那么,在此基础上,许茨又是如何进一步具体论述个体对他人及其自我的认识和理解的呢?
(三)通过“面对面情境”
“我们关系”
和“生动的现在”
认识“变形自我”
许茨认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认识对象不仅包括没有任何生命的自然界的物体,而且也包括处于其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具有生命和自我意识的同伴。
而对于这样的同伴的认识既不同于认识物质事物、也不同于认识自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首先,在这里作为认识对象而存在的他人的自我,是一个与作为认识者的主观世界相似的“变形自我”
(alterego),亦即认识者只有通过其与他人的意识活动同时进行的意识活动,才能加以把握的、既存在于其自我之中又与其自我有所不同的他人的意识流(Other'sstreamofess)[13]。
因此,在这里,作为认识者的个体不仅需要认识他人的身体方面的存在,也同样需要认识这种“变形自我”
。
其次,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对自己的自我的认识,也都只有通过反思活动才能进行和完成。
也就是说,在这里,他的认识对象只能是他自己那已经完成并且已经成为过去的意识活动及其结果,而根本不可能是他现在依然在进行的意识活动,因为反思活动必须以当前正在进行的意识活动和体验活动的停止为基本前提。
不过,作为认识者的个体对作为其认识对象和“变形自我”
的他人自我的认识和理解却不受这样的限制。
既然如此,那么,无论对于有关主观意义的理解方式的社会哲学研究来说,还是就我们正在为之寻找出路的心灵哲学研究而言,都具有关键性意义的问题便是,作为认识者的个体究竟是如何认识和理解作为“变形自我”
的他人自我,亦即如何理解他人的主观世界的呢?
许茨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从“变形自我”
的存在和变化状态出发的。
在他看来,“变形自我”
具有非常广阔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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