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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的太笼统而且含糊,如“行为正当”
“决不做可耻的事”
;有的不恰当,如“要求盟员必须有公认的谋生手段”
,按这样规定,无正当职业者不得入党,岂不是把很多失业工人拒之党外。
所以在第二个党章中把这些规定都删去了。
还有,原规定盟员“不属于任何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
①,这带有宗派性;在第二个党章中改为“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
。
在第二个党章中另加上:“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
,“承认共产主义”
,“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
②等条件;
在第三个党章中又加上“不信仰一切宗教,平日不参加任何宗教团体和一切仪式(民法规定必须遵守的仪式除外)。”
③这些规定都是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它保证了党员是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保证了党的先进性。
章程还要求盟员严格履行入盟手续,接受盟章教育;入盟须经支部一致通过,入盟后迁居时须事先报告支部主席。
党章规定党内组织机构分为四级: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区部,支部(在第二个党章中又增加总区部一级,共为五级)。
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
“最高权力机关”
,每年8月举行。
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每三个月还要向各总区部“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
。
这就是说,中央委员会既要向上级又要向下级负责,既要受上级又要受下级监督。
当时规定中央委员会不由代表大会选出,而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这样规定是出于秘密斗争需要,便于在一个地方集中领导全党出发,也为了节省经费,中央委员会开会时不必把分散在各地的委员召集来。
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
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
支部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选举产生。
中央和区部委员会的委员每年9月进行选举,“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
①。
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同支部每月联系一次。
各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机关必须采取措施来保证组织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独立进行工作,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
恩格斯晚年在论述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时写道:“组织本身完全是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
②
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和各级委员会,还要定期联系和报告工作。
这就使民主制度法定化、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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