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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士庶不婚是一个重要的时代特征。
当时“官有簿状,家有谱系。
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
[74]。
“服冕之家,流品之人,视寒素子弟轻若仆隶,易如草芥,曾不以之为伍”
[75],更怎么可能与之结亲呢?所以“婚娅沦杂,罔计斯庶”
,在士人看来是“贩鬻祖曾”
、“玷辱流辈”
的丑行。
梁代沈约上《奏弹王源》书,称“东海王源嫁女富阳满氏”
,满氏“士庶莫辨”
,“王满联姻,实骇物听”
。
沈约请求朝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
,并“寘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巳污之族,永愧于昔辰”
[76]。
故而一些衰陵士人宁可受贫,也不肯为“贾道”
。
《陈书·王元规传》讲:“元规八岁而孤,兄弟三人,随母依舅氏往临海郡。
时年十二,郡土豪刘瑱者,资财巨万,以女妻之。
元规母以其兄弟幼弱,欲接强援。
元规泣请曰:姻不失亲,古人所重。
岂得苛安异埌,则婚非类?母感其言而止。”
但是以儿女婚姻为“贾道”
的现象,也并非少数。
当时熟悉南北两地社会的颜之推曾讲:“卖女纳财,买妇输娟,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
[77]嫁女之家意欲得财,娶妻之室也想收礼,“为子取妇,恨其生赀不足。
倚作舅姑之尊,毒口加诬,不识忌讳”
[78]。
甚至还有的家庭得聘赖婚,因而引起诉讼。
晋人刘士由议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讼阋秽辱,烦塞官曹。
今可使诸事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
其尝已再离者,一倍裨聘;其三绝者,再倍裨聘。”
他还建议说:“女氏受聘,即日报板。
使时人署姓名于别板,必十人已上,以备远行及死亡。
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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