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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新道德的提倡(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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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轻重薄厚,无稍不均——是为国民平等之制。”

[44]又明确提出了争取国民平等权利的社会伦理问题。

辛亥革命之际,孙中山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号召人们积极参加变革社会的政治斗争,指出“大革命之举,不外种族、政治两种,而其目的,均不外求自由、平等、博爱三者而已。”

[45]从孙中山的思想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公开表明赞同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说,并且主张以此造就新的“共和国家”

梁启超像

近代思想家对平等观的理解,除了人人平等之外,还包括国家之间的平等,这是由近代中国特殊的国际地位决定的。

而他们对自由伦理观的理解也与西方思想家有很多歧异,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即是:强调群体自由、国家自由比强调个体自由更具有普遍性。

梁启超即非常推崇群体自由。

他把自由分为“文明之自由”

和“野蛮之自由”

两类。

他认为:“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

,这样的自由乃是“团体的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

;而那种“侵他人之自由,侵团体之自由”

的自由乃是“野蛮之自由”

,这种野蛮的自由正是“文明自由之蟊贼也”

[46]由此可见,他把“团体之自由”

比作“文明之自由”

,而把“个人之自由”

或“侵他人之自由”

则比作“野蛮之自由”

,具有明显的推崇团体自由,排斥个人自由的倾向。

梁启超把具不具有“团体之自由”

看成是一个群体、一个民族能否自立于世界之上的主要动因之一。

这种主张在严复、孙中山等人的著述中同样可以找到。

主张“群体自由”

是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使然。

三、权利与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伦理观也是近代思想家积极倡导的新观念之一。

在近代思想家们看来,有无权利与义务是判断一国人民具不具备国民资格的前提条件。

能够享受并保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能尽义务的人才能称之为公民;反之,不能享受权利,又不能尽义务的人,则被称之为奴隶。

所以奴隶与国民的区别在于“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

[47]即真正具有权利、责任、自由、平等、独立的属性和思想的人才能算得上是国民。

近代思想家们深受西方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把个人能否享有天赋自然权利看成是其在国家中处于何种地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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