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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新道德的提倡(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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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把能否尽义务或是否具有义务观念看成是能否保有其天赋权利的前提。

梁启超认为,人类为保有的“形而下”

之生存和“形而上”

之生存的责任,就是权利。

“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

,“苟世界渐进于文明,则断无无权利之义务,亦断无无义务之权利。”

[48]强调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对等关系,为社会人所必具备的基本生存条件。

还有人认为,人的权利就是“一国行政之权吾得而过问之,一国立法之权吾得而干涉之,一国司法之权吾得而管理之”

“故权利者,暴君不能压,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夺,朋友不能僭,夫然后乃谓之国民真权利。”

[49]明确强调人人皆有天赋不可剥夺之权利,没有权利或放弃权利就不能称其为国民;国民权利包括对一国行政、立法、司法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这应当看成是近代人对权利问题理解的新高度。

近代思想家们大都认为权利的目的着眼于和平,但为了和平就离不开战斗。

有侵犯权利者,就必须相抵抗,侵者无已时,故拒者亦无尽期。

侵犯与保卫这一过程无始无终,所以维护权利就只有不断地竞争、抗争。

以强力维护权利,才能最终享受权利。

近代人谈权利与义务问题时,更多的还是从强国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的。

在梁启超看来,权利也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他说:“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一公群应尽之义务也。”

[50]明确地把权利思想当成一种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看待。

蔡元培也强调:

凡有权利,则必有与之相当之义务。

而有义务,则亦必有与之相当之权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废。

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权利,则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夺我一物之义务,此国家与私人之所同也。

是故国家既有保护人之义务,则必有可以行其义务之权利;而人民既有享有国家保护之权利,则其对于国家,必有当尽之义务。

[51]

在他那里有相应之权利也必须有相应之义务,二者相因,不可偏废。

在蔡元培看来,公民的义务包括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义务以及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义务。

总之,近代思想家提倡权利与义务伦理观,是与社会近代化相适应的。

四、独立自尊观

独立自主与自尊自强观也是近代思想家积极倡导的新道德内容之一。

在这方面,梁启超有过深刻的论述。

对于“独立”

观,梁启超是这样界定的:“独立者何?不借他人之扶助,而屹然自立于世界者也。”

[52]“不倚赖于他力,而常昂然独往独来于世界者也。

中庸所谓中立而不倚,是其义也。”

[53]蔡元培认为,独立是“自尽其职而不倚赖于人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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