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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极为“实际的”
禁止人工流产的标准。
有这样的争议说道:如果胚胎在孕期的某个阶段在母体外有生存能力,那么胚胎的生命权就比女性的隐私权更优先。
可是“生存能力”
一词意味着什么?一位怀孕期满“瓜熟蒂落”
的婴儿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照顾就不能活下去。
罗伊诉韦德案裁定是在早产婴儿保温箱(incubator)发明之前的事。
数十年前,怀孕7个月的早产婴儿幸存机会十分渺茫(发明保温箱后生存率就大大提高了)。
在发明保温箱以前,法律是否就能许可在怀孕7个月后的人工流产?发明以后,是否在第7个月的人工流产就突然变成不道德了?如果将来科技发达,发明了一种人造子宫,可以用血液来供应胚胎所需的养分及氧气(就如母亲通过胎盘供应胚胎养分和氧气一样),以维持怀孕6个月产下的胚胎生命又会怎样?我们知道这种科技不太可能在近期发明出来,或者即使发明出来了,也不见得能普及使大多数人支付得起。
可是,如果有了这种(假想的)人造子宫,是不是怀孕6个月的人工流产算是不道德的,但在发明以前又是道德的?一种依赖科技的发达程度而随时更改的道德标准是非常脆弱的;对某些人来说,这样的道德也是不被接受的。
我们还可以问:到底为什么要立法保护可以呼吸(或肾功能,或对疾病的抵抗力)的生命?如果可以证明一个胚胎能用脑去想,有感觉,但还不能呼吸,是否就可以杀掉它(人工流产)?是不是我们把呼吸看得比思考或感觉更重要?我们认为“生存能力”
不能作为一成不变的标准,以决定在孕期的哪个阶段可以允许人工流产。
我们需要其他标准。
在此,我提出我的意见作为参考,我们应以胎儿是否“最早具备人类特有的思维能力”
作为是否允许人工流产的依据。
平均来说,胚胎具备思维能力远迟于胚胎的肺部发育,我们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定,对一个极复杂困难的问题来说,是一个十分谨慎的良好裁定。
禁止第三个三月期的人工流产——除非有重要的医学需要——是在互相为敌的自由和生命之争中,取得的一个平衡。
问卷调查势均力敌
当这篇文章在《行列》周刊上出现的时候,文章边上印了一个小方格,提供了一个区域号为900的电话号码,读者可以打电话投选他们对人工流产的意见。
令人惊喜的是,有38万人打来电话发表了他们的意见。
他们可以对以下4个问题做出“是”
或“否”
的回答:在怀孕后立即实施人工流产等于谋杀;女性有权在孕期任何时间选择人工流产;应当允许在第一个三月期内实施人工流产;应当允许在怀孕6个月时实施人工流产。
《行列》每周日出刊。
对这些意见的回答几乎是正反数目相当。
帕特·罗伯森(PatRobertson)是一位基督教基本教义派的传教牧师,1992年参加共和党的总统竞选,他在星期一的常规电视节目中,要求他的跟随者把《行列》周刊“从垃圾堆中拣出来”
,送回杂志社,借此表达一个清楚的信息:把受精卵杀死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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