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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出卖人之前所发布广告、宣传图册、模型等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不约束双方。
这推翻了双方在交易中应遵循的“公平诚信”
的责任,使开发商在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时完全推卸掉了责任。
六、社区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却在房产合同中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全部归开发商所有,并且开发商有权将其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这显然是无理占用业主的公共资源,是违法行为。
七、社区由开发商单方面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商则在合同中写明:业主要办理交房手续时,需委托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按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开发商决定。
在这一条中,开发商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业主权利,且物业费制定也存在不透明化,使业主蒙受损失。
八、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
楼盘开发形势,企业无法预知。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交房也算事出有因,可以免责。
但某开发商在合同中要求:“除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外,延期免责范围还包括因配合市政配套、政府市政建设等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影响。”
这单方面大大减轻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责任,限制并损害了业主的正当权益。
看过以上几条,相信消费者对“霸王条款”
也有了大概印象。
但这也只是冰山一角,还要消费者在签署过程中特别留意,仔细阅读,分辨其中隐藏的不公正约定。
投资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居住舒心,同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在收了房屋之后还要不断去应对这些霸王条款所带来的后续纷扰,还不如另选其他的投资,避免给将来埋下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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