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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将备案期限定为一百八十日、三百六十日甚至是七百三十日,备案时间延长,业主行使合法权益时因手无凭证而受到诸多限制。
二、楼宇屋面外墙,业主不能享受使用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开发商通常会将楼宇屋面外墙的使用权、户外广告的使用收益权全部划归自己所有,业主无权享受应得权利。
不管是在日常使用还是经济收益方面,这无疑都给业主带来了损失。
三、买卖双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时间之违约金不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强调:超过“开发商规定日期”
后,业主有权解除合同,但同时需要向开发商支付应付款5%的违约金。
若开发商逾期违约,则只需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这种严重失衡的违约金协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却严重侵害了业主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四、业主不能要求调整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而开发商却将“逾期付款、交房的违约责任”
的约定,写成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并且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对该约定的相关比例提出调整主张。
开发商捏造“平等自愿”
这一事实,单方面限制业主的合法权利,这将给业主造成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
五、开发商对楼盘销售中的虚假宣传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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