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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摔倒”
在合同上,八条“霸王条款”
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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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对很多人来说是件大事,在经过细致的实地考察、挑选户型、确认购买对象后,在签订认购合同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待购房合同顺利签署完毕,购房这件大事才算尘埃落定。
在签订认购合同时,消费者因寻觅到喜爱的楼盘,或是在经过长时间等待后满心欢喜,往往浏览一下合同就签字确认了。
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某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掺加一些“猫儿腻”
,这些“猫儿腻”
就是一旦发生问题会让消费者苦不堪言的“霸王条款”
。
2010年底,王婧在郊县地区购买了一套营业期房,她先期支付一半房款,另一半到领房时再交付。
但当她去领取钥匙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她购买的房产实际面积超过预定面积7%,必须将多出来的款项补齐才能领到钥匙,且该地产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一来,王婧就要再额外支付三四万元的费用。
面对这种错误,开发商却用购房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的约定为理由,将责任全部推到了王婧身上。
像王婧这样在购房合同上“吃亏”
的人不少。
为了防止消费者也“摔倒”
在合同上,理财顾问总结了以下八条常见的“霸王条款”
:
一、房屋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严重损害业主权益
房屋产权证是业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凭证。
法律规定,商品房备案期限应在房产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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