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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酷刑和惨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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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一代酷刑,差不多全是朱元璋、朱棣父子俩设立的,替他们执行这些酷刑的人,就是厂卫特务们。
而这些酷刑也就是这些特务们想出而经朱元璋父子采纳再被他们的“圣子神孙”
继承使用的。
朱元璋是个极其残暴的独夫,他设立的酷刑极多,以后特务们所有的几乎没有超出他所设置的范围。
剥皮
朱元璋常用的一种丧失人性的酷刑便是剥皮,并且定下了条律。
但这件酷刑,《明史》却没有明白记载,只是在别处透露了一点这消息,《明史·海瑞传》卷二二六云:
瑞年已七十二矣,疏言……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
这个“法”
就是条律,《明史》大概是为尊者讳罢,将这一件大事只这么轻描淡写地在这儿点了一笔。
但野史记载可就多了,《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引《草木子》就对这剥皮的条律有较详细的叙述:
按《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
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
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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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据另一记载,却是将这张人皮披在公座上,作为椅垫,叫后来的官去坐的,祝允明《野记》:
有剥皮剥脏。
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
李默《孤树裒谈》也有同样的记载。
还有皇甫录《皇明纪略》也提及这剥皮的条文,说是宦官犯罪就用这刑:
皇明祖训瞬以教戒后世者甚备,独委任阉人之禁无之,世以为怪。
或云本有此条,因板在司礼监,削去耳。
阉人当刑,无斩者,惟剥皮凌迟二条,以其刑余之人也。
这酷刑不但施之于一般官吏和人民,就是功臣宿将也都不免,如凉国公蓝玉便曾受了这刑,欧阳直《蜀乱》云:
初献贼入蜀王府,见端礼门楼上奉一像,公侯品服,金装,人皮质,头与手足俱肉身。
讯内监云:明初凉国公蓝玉,蜀妃父也,为太祖疑忌,坐以谋反,剥其皮,传示各省。
自滇回蜀,王奏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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