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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原注)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原注)《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
魏因当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但李悝的建树并不专在于刑律,他还有更积极一方面的经济政策。
《史记·孟荀列传》,谓“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
,可惜他这项教令也遗忘了,仅仅在《汉书·食货志》里面还保留了一点梗概。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
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
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原作升,依臣瓒校改);不勤,则损亦如之。
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又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
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
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
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
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
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
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
上熟,其收自四(百五十石之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百五十石之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
下熟,自倍(百五十石之二倍,收三百石),余百石。
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
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余四百石中籴三百石)。
中熟,则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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