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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隋唐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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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过程的一个转折点,法律律条从这个时候起开始脱离原来的原始痕迹,趋于人性化,司法审理制度也趋于制度化和程序化。
隋唐司法制度成为后世的模板。
1.法律内容
在隋之前,律令烦苛是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自秦以来,严刑峻法精神,一直是司法的主导思想。
虽然汉朝以儒家经义解释法律的方式对此有所缓和,但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自三国以来,法律再趋严苛。
各种名目的酷刑流行,动辄陷人死罪,而且法律条文烦琐,缺乏分类,遵守和执行都不方便,只是为官吏滥用法律提供了便利。
隋文帝建国后,制定《开皇律》,本着改变法律烦苛的精神,对以往的法律进行了重大修订。
后来隋炀帝再修《大业律》。
鼎革之后,唐朝在隋律的基础上制定《贞观律》和《永徽律》,以及对律条的解释《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基本上都遵循了删繁就简、废除苛法,走向法律专门化的原则。
《开皇律》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枷等罪1000余条。
唐律进一步减死罪92条,改较重流罪为徒罪71条,宣布废除自古以来的兄弟连坐之法。
将法律分为9类,第一为《卫禁律》,是关于维护皇帝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第二为《职制律》,是关于官员失职处理的行政法规;第三为《户婚律》,是关于婚户田土等主要在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第四为《厩库律》,是有关国家仓库和马厩方面的行政法规(唐朝实行府兵制,而且主战兵种是骑兵,所以,对马厩和仓库特别重视);第五为《擅兴律》,是关于军队的法规;第六为《贼盗律》,是关于偷盗抢劫和危害国家的罪行如何界定和量刑的法律规定;第七为《斗讼律》,是关于斗殴的刑事处分规定;第八为《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作伪的刑事处分规定;第九为《杂律》,凡是不能归在上述类别的犯罪,统归在这里。
这样的分类比起现代的法律当然是粗糙、缺乏系统的,但在古代世界,已经是相当精细的了。
唐律其他的篇目还有《名例》(司法总则)、《捕亡律》和《断狱律》,主要是讲司法原则和规定。
2.司法原则
隋唐时期的司法原则大体是“五刑”
、“十恶”
和“八议”
。
“五刑”
即五种刑罚的方式。
对犯人的处罚,原则上限制在这五种形式上。
五刑为笞、杖、徒、流、死。
其中死刑分为两种,一是绞(保留全尸),二是斩。
笞刑就是用笞条抽打,为刑罚中的最轻者,从10到50分为五等。
杖刑即是用竹杖和木杖打屁股,从60到100分为五等。
徒刑即为关押服劳役,最低为1年,最高为3年,也分为五等,每等之间相差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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