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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代的地方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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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地方区划,明显要比元代整齐,层级也大大减少,只有省、府、州县三级。
鉴于元代地方分散主义倾向严重,明代在地方政府制度安排上,更多地强调中央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遭到极大的削弱。
1.省级政府的架构及其变化
明代继承了元朝行省的区域框架,但却将行中书省的机构取消,把“省”
彻底变成一个地方级别。
但是,明朝的疆域远逊于元,所以,明朝的省相对于元也要小得多,类似西汉时的州。
尽管如此,明代的第一级地方建制依然显得过大。
鉴于元朝行省机构的专权,明朝采用了“三权分立”
的做法,将一省的民政、刑政和军政大权,分属三个机构。
首先是承宣布政使司。
这个机构是从原来的行中书省直接转化过来的,人们还习惯称之为“省”
。
但从负责的具体事务来看,承宣布政使司的工作范围比元朝的行省大大缩小,仅仅负责民政和财政,而且限于例行公事。
因为财政上可供省级支配的份额非常小,动一点钱都得报中央政府批准。
从朱元璋给这个机构起的名称上看,无非是传达皇帝的诏令,强调的是君主的绝对权力,不鼓励地方行政的积极性。
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从二品,属于省级最高长官。
其下有左右参政各一,从三品,左右参议各一,从四品。
鉴于省所管辖的区域比较大,因此,由参政和参议分口管辖,负责府县(属于“块”
的方面)和负责特种专项事务(属于“条”
的方面)。
分管地方的叫分守道,分管专项事务的则以所管事务命名,如督粮道。
他们有的驻省,有的则驻在下面的府县,后来人们干脆称之为“道台”
。
道不算一级政府,属于省级派出机构。
其次是提刑按察使司。
这个机构负责一省的刑狱和监察,设按察使一员,正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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