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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清代的地方行政及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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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方官制,跟明代差不多,但还是有点变化。
在省一级,总督和巡抚已经确定为最高长官。
比起明朝,其临时性大大减少,只是少数省份还有管两省的总督与管一省的巡抚同城的现象。
比如管辖两湖的湖广总督跟湖北巡抚同驻武昌,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同驻广州。
在清朝中前期,共设8个总督,计有直隶总督,辖直隶一省,由于地处核心,地位最尊;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3省;湖广总督,辖湖南、湖北2省;闽浙总督,辖浙江、福建2省;陕甘总督,前期又称山陕总督,辖陕西、甘肃2省;四川总督,辖四川一省;两广总督,辖广东、广西2省;云贵总督,辖云南、贵州2省。
1907年,东北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增设东三省总督。
除了作为地方大员的总督之外,清朝还有负责漕运的漕运总督和负责北方河道修浚的河道总督,漕督和河督品级要略低,与巡抚相同。
督抚之外,其余的省级官员、布政使和按察使跟明代相同,只有学政一职,需要解释。
清初,基本上承袭明制,在各省设学道,只有少数特别的省份设学院。
雍正初年,各省学官一律改为提督学政,简称学政。
学政负责一省的学校事务,考察各级学校、教师、生员,主持生员的岁考和科举预备考试,工作并不繁重,似乎权力也不大。
但清朝的学政,例由翰林出任,具有钦差的性质,而且主持的是清要的学务,所以在一省之中,地位仅仅次于督抚。
尽管学政的官阶可能仅仅是七品的一般翰林,但上任时,督抚须率领地方官员全体出迎,学政在礼制上与督抚平起平坐。
在某种意义上,学政负有监督地方大员的职责。
省之下,清朝继承了明代分巡道的制度,并进一步将道变成实体的行政机构,建有衙署,管辖府、县。
府这一级架构,基本与明代相同,与府同级的还有直隶州和直隶厅,但两者多不辖县,府以下则是县、州和厅,以县为主。
县是行政的基本单元。
县官对于民众来说,是体现皇权的“父母官”
。
县政权的运作,代表了王朝政府的基本政治模式。
清代的县级政府,除了知县这种正印官外,制度规定的杂佐官员,如县承、主簿之类,大多不配置,即使配置,也有职无权。
杂佐官中,只有典史这种衙役的头,才负有实责。
也就是说,清代实行的实际上是地方长官单一负责制。
由于明清以来,地方官尤其是县级正印官,往往是科举出身,在做官之前基本没有行政经验,所以,在从政以后,往往得聘用幕友为其出谋划策。
这种幕友又被称为“师爷”
,由于师爷多为绍兴人,所以,又称“绍兴师爷”
。
师爷是官员以“家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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