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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约”
其实是“生涯规划”
的延伸,所谓“生死事大”
,“生”
的时候如何活得自在、活得充实、活得有意义,固然重要;“死”
时能安心、放下,了无牵挂地走,也应该早作安排,预先规划,所以“生前契约”
就像一张“安全卡”
一样,可以求得心安,未尝不好。
问题是,世间上任何一种商业行为,难免有利益冲突,有了利益冲突,就会有纷争。
因此尽管业者标榜“生前契约”
有诸多好处,例如:
(一)以低价分期,负担小。
(二)有价契约可以转让他人使用,亦可视为可望增值的有价证券。
(三)可预约自己想要的宗教仪式,保障人生的最后一道尊严。
(四)一通电话,由专业人士接手,省去亲友不知所措的窘境。
(五)死后不必让家人为了一笔不可预算的费用,而造成家人的二度伤害等等。
但是,“生前契约”
牵涉很广,其中还有法律问题。
例如,如何兼顾亡者的意愿、家属的习惯、信仰、传统习俗及业者的利益;执行时以谁的意见为主?乃至签约后能否解约退款?这种种问题经常造成纷争不断。
甚至不少不肖业者借此吸金、卷款潜逃,衍生诸多的社会问题。
所以,“生前契约”
虽然有其时代性与需要性,但最好是由宗教人士来办理,不要用商业的行为来处理。
另外,现代人有的对自己的子孙有特别的信念,或者因为信仰不同,所以预立遗嘱,对自己的身后事包括财产的分配、丧葬的处理方式等,自己早作安排、交代,以免日后造成子孙的纷争。
这本来是很看得开,很洒脱、豁达、有远见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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