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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十二因缘(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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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所在。

【注解】

[1]烦恼的别称。

《大乘起信论》说:“一切染因,名为无明。”

《菩萨璎珞本业经》说:“无明者,名不了一切法。”

无明就是不能如实知见之意。

对于四圣谛、三法印、因果业报等佛教真理生起错误认知,也就是无知,是根本的妄执,对于通达真理的智慧,有蒙蔽障碍作用。

我人无始以来,由于一念不觉,不能了知“缘生万法生,缘灭万法灭,一切法是无常无我”

的诸法实相,就是无明。

无明是与生俱有的,所以称为“无始无明”

,为生死轮回的根本。

[2]造作、行为的意思。

由于过去的无明烦恼,引发身、口、意三业招感未来果报的力量,就是“行”

[3]通指个人精神统一的总体,在十二因缘法中特别指托胎的业识而言,是依过去惑业的动力,招感异熟报体的阿赖耶识遇缘托胎,以完成现实的生命体——现在这一生的开始。

[4]为名与色的并称。

名,是心的精神作用;色,是有质碍的物体,二者是构成有情的要素。

[5]指眼、耳、鼻、舌、身、意六根。

[6]指出胎后,六根与外境接触而产生的一般认识作用,也就是根、境、识三者和合而起的知觉作用。

[7]即领受,是领受外境而感受苦乐等感觉的精神作用。

[8]贪爱、染着的意思。

指对于苦乐等感觉进一步产生爱憎等精神作用。

《增支部》经典说:“爱可生爱,亦可生憎;憎能生爱,亦能生憎。”

在佛法看来,爱与憎有如手心与手背,是一体的两面。

[9]执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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