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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人在《人的文学》(1918.12)中也表达了与鲁迅相一致的认识。
“照生物现象看来,父母生子,正是自然的意志。
有了性的生活,自然有生命的延续,与哺乳的努力,这是动物无不如此。
到了人类,对于恋爱的融合,自我的延长,更有意识,所以亲子的关系,尤为深厚。
近时识者所说儿童的权利,与父母的义务,便即据这天然的道理推演而出,并非时新的东西,至于世间无知的父母,将子女当作所有品,牛马一般养育,以为养大以后,可以随便吃他骑他,那便是退化的谬误思想。”
在《祖先崇拜》(1919.2.23)中,周作人进一步批判了那种过去比现在好的观点,认为现在胜于过去,未来胜于现在,我们不应该“崇拜祖先”
,而应该崇拜代表现在的自己,特别应崇拜代表未来的子孙。
指出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长大以后,不仅自己要好好做人,而且还要努力培养下一代。
不论是鲁迅主张从亲权尤其父权中解放子女,还是周作人将“崇拜祖先”
改为“崇拜子孙”
,都是用生物进化的观点论说了人类社会中成年人与儿童的关系,鼓吹“以幼者为本位”
的新儿童观。
从总体来说,人类的进步是没有止境的,总是前者为后者牺牲,后者比前者更有发展。
但是,联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那就不是用生物进化的道理所能解释清楚的,中国的社会现实便是如此,鲁迅与周作人对儿童理解的分歧也正在这里:有侧重于社会性与侧重于自然性的区分。
早在1915年的《儿童艺术展览会旨趣书》里,鲁迅就指出:“人自朴野至于文明,其待遇儿童之道,约有三级。
最初曰养育。
更进,则因审观其动止既久,而眷爱益深,是为审美。
更进则知儿童与国家之关系,十余年后,皆为成人,一国盛衰,有系于此。”
后来在《随感录二十五》(1918年9月15日)中再一次写道:“看十来岁的孩子,便可以逆料二十年后中国的情形;看二十多岁的青年——他们大抵有了孩子,尊为爹爹了——便可以推测他儿子孙子,晓得五十年后七十年后中国的情形。”
继而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中提出了这样的思想:“子女是即我非我的人,但既已分立,也便是人类中的人。
因为即我,所以更应该尽教育的义务,交给他们自立的能力;因为非我,所以也应同时解放,全部为他们自己所有,成一个独立的人。”
由此可见,鲁迅一开始关注儿童问题,就是把儿童看做将来,看做发展,看做希望,把儿童问题从家族关系发展到了人类关系,这在理论上相当深刻。
但是,周作人所提倡的“把祖先崇拜”
改为“子孙崇拜”
的见解中,却缺乏把父母与子女关系转为人类的契机。
周作人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本来已是‘两讫’,但究竟是一体的关系”
(《祖先崇拜》)。
因而,他所论述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直局限于家族关系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从头到尾都在从祖先到子孙的血缘关系之内,父母与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只是作为一名家族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而没有上升到家族成员也负有作为人类成员的责任,像鲁迅那样注目家族关系,却又摆脱家族关系的范围走上人类关系的高度。
因此,鲁迅眼中的儿童是处于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历史的人”
;处于人际关系中成长的“社会的人”
。
而周作人眼中的儿童则是处于自然进化中的“生物的人”
,是“人与子”
,是鲁迅所说的那种“儿媳妇与儿媳之夫”
(《随感录四十》)。
这是鲁迅与周作人儿童观的最本质的特征与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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