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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教育系统相对独特,主要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五个阶段,但初中和高中分类较多,初中有普通初中、实科初中、文理初中、综合初中、提供培训课程的初中五类,对应的高中分别是职业前过渡型、全日制职业学校、文理高中、全日制职业专科高中、非全日制职业学校。
[7]高等教育主要分为职业学院、应用科技大学和大学三类。
德国公立的大学和中小学专职教师属于公务员编制,其人事聘用和工资制度受到德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薪俸法》《高等教育总法》和各州的《高等教育法》的保障。
(1)中小学教师薪酬制度与水平。
德国公立中小学专职教师由于是公务员的身份,工资实行严格的分类等级制(见表9-5)。
同时,筛选标准和要求较高。
教师教育通常包括两个阶段,都需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考试。
第一阶段是大学教育阶段,一般是3~4年;第二阶段是导入阶段,或称准备阶段,一般是1.5~2年,遵循双元模式,一半时间在中小学进行在职培训,一半时间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研讨班培训。
教师基本工资根据工资类别和等级确定,每个类别薪酬又分12个等级。
教师成为公务员后,工资等级一般从3~5级起步,一开始每两年晋升一级,然后每3~4年晋升一级。
晋升主要考虑表现和年资,一般教师在50~55岁达到最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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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5德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薪酬分类
德国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其薪酬水平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OECD成员国中,都是名列前茅的。
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2011年的统计,德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平均起薪分别是其人均GDP的1.45倍和1.2倍。
[9]OECD统计显示,2012年德国具有15年教龄的小学教师薪酬为62195美元,在32个国家中位居第2,远高于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的39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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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教师薪酬制度与水平。
德国公立大学的地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们是国家机构,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自由的科学法人社团的特点。
作为国家机构,大学由政府创立、资助和管理,由政府决定其组织结构和制定相关法律。
相应的,德国公立大学教师除编外讲师外,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薪酬结构和标准都由政府统一制定。
德国大学教师主要分两类:教授和编外讲师。
教授属于公务员编制,编外讲师作为学术职业的一部分,不具有国家编制。
教授享受公务员薪俸,而编外讲师的报酬主要来自教学和科研。
2005年以前,大学教授享受国家公务员C型薪酬标准,教授工资分为三个层级:C2、C3、C4,每个层次工资又分为15个等级。
教师每工作两年,工资便晋升一级,总共可晋升到15级。
但教授职称晋升,必须到其他大学申请,等待空岗名额并接受严格的遴选程序,晋升成功即可享受相应职称的薪酬。
C型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与教授的职称等级和工作年限紧密相关,职称等级越高、工作年限越长,薪酬水平越高,其增长与教师的工作表现无关。
津贴主要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薪俸法》,按工龄、职称、职务和家庭状况,分别给予不等的数量。
由于C型薪酬忽视绩效,缺乏激励效应,其保护平庸、抑制优秀、阻碍教师追求卓越的弊端越发明显。
2000年,联邦政府提出,“要在高等学校和校外研究领域建立灵活的以业绩为导向的劳资结构”
[11]。
2002年,德国《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决定对高校人事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与业绩无关的基本薪酬和与业绩挂钩的津贴两部分组成的薪酬制度。
改革后的薪酬制度被称为W型薪酬制度,分三个等级:3,分别对应青年教授、高等应用技术学院的教授、艺术院校和大学的教授。
青年教授6年试用期满合格可晋升为终身享受公务员待遇的W2、W3教授。
工资仍由基本工资和津贴组成,津贴约占总工资的25%,并与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数量、国内外知名度、指导硕士生和博士生数量、科研成果转让数量、争取外来资金数量、学生对其授课的反映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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