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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士庶之际实自天隔(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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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的,但却无法揭示出晋政权维护门阀士族特权之阶级实质,这就不是简单的“政本不立”

的问题了。

东晋是典型的门阀政治,士族之法律特权有增无已。

元帝太兴元年(318年)十一月,御史中丞熊远上疏曰:“……又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是以才不济务,奸无所惩。”

[64]就连大士族本身也不得不承认东晋政权纵容豪强、施法寒劣的既成事实。

庾翼在给兄冰的信中说:“大较江东政以伛舞豪强,以为民蠹,时有行法,则施之寒劣。

如往年偷石头仓米一百万斛,皆是豪强辈,而直打杀仓督监以塞责。

山遐作余姚令半年,而为官出二千户,政虽不伦,公强官长也,而群共驱之,不得安席。

纪睦、徐宁奉王使,纠罪人,船头到渚,桓逸还复,而二使免官。

虽皆前宰(指王导)之惽谬,江东事去,实此之由。”

[65]前举庐陵太守羊聃无端杀害郡民简良等二百余人,仅免官而已;而殿中帐吏邵广盗官幔三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

[66]。

对比何等鲜明。

南朝梁武帝施行宽政,处处优容皇族子弟和士族大地主。

《隋书·刑法志》称:“(梁)武帝敦睦九族,优假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

一次,梁武帝出建康城,一老者拦路指摘他说:“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

[67]但他置之不理。

梁武帝的所作所为,实际上代表了当时统治者在法律上避贵施贱的共同态度。

北魏及南陈,又有所谓“官当”

制度,这是门阀士族另一重要的法律特权。

“官当”

是指在任官吏可用官爵抵罪的制度,官阶、爵位越高,所抵之罪愈多。

北魏《法例律》规定:“五等列爵及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68]能得到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和从五品以上官职者,无疑多是鲜卑王公贵族和汉族高门,庶族寒门除少数暴发户外,一般是难以得到高位的。

北魏孝文帝改定职官,规定士人之官有九,每品有正有从,共十八阶。

若按一官阶抵刑两年计算,一个犯了罪的五品官便可用官阶抵刑9年至10年,一品官阶可以抵刑17年至18年;而且,他们一旦免官,三年以后又可出仕,只不过比原来官阶降一等而已,其法律特权是庶族寒人所望尘莫及的。

南陈的法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

“寒庶人准决鞭杖。”

[69]南陈的“官当”

法规定一官“准当二年刑”

,虽不如北魏对高门士族那样优容,但毕竟是一种法律特权,庶族寒人就只有受“决鞭杖”

之苦了。

在经济上,士族地主享有荫客、复除等特权。

西晋颁布占田、荫客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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