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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理论探索(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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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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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关系学说评析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收学和税法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从哲学的角度回答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解答了人民为什么要纳税,国家有什么权利和资格向人民征税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内外的财政税收学上主要有如下观点:

1.国外税法界的学说

(1)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梅耶提出的“权力关系说”

奥托·梅耶的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中的传统观点。

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是以“查定处分”

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依照奥托·梅耶的观点,“查定处分”

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在税法中,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时,也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

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

税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性质上没有差异,税法可以构成特别行政法的一种。

该观点认识到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征税机关享有行政权这一事实。

但征税机关享有这些权力是其固有的权力,还是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该学说并没有给出答案。

19世纪末期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与奥托·梅耶的税收观是一脉相承的。

该学派代表人物瓦格纳把税收视为个人对国家的一种义务。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强制课征税收,税收就具有了强制性和无偿性,纳税是个人的一种被动的义务。

按照这个思路,征税自然是国家单方面的权力,税收法律关系无非也就是为了保障国家固定地、普遍地、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收,这与权力关系说并无区别。

(2)德国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注: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以“租税债务”

为中心,对租税实体法以及租税程序法的通则部分作了完备的规定。

该法第81条规定:“租税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

为确保租税债务而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碍该租税债务的成立”

因此该法明确规定租税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条件。

在该法制定后,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债务关系说。

)这种学说以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关于租税债务的规定为依据,否定了传统权力关系说中由征税机关的“查定处分”

这一行政行为创设纳税义务的观点,提出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税收债务即纳税义务就随即产生,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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