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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共同对象。
它是将法律关系的权力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作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的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
从宏观上说,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注: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
上述各种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
或“利益载体”
等更一般的概念。
由此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同时也是部门法研究的中心问题。
“权义结构”
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经济法上的的权义结构中的“权”
,就包含了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而其中的“义”
则涵盖了经济法主体所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注: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
)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税收权力(权益)、物和行为。
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权划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力,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益,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作出的相关行为。
上述各种客体又可以进一步抽象为“税收利益”
。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税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也是如此。
抽象的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纳税人,客体是税式支出款,内容是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有关税式支出法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具体可以分为税式支出立法法律关系、税式支出预算管理法律关系、税式支出征管法律关系等。
税式支出立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有关机关,包括税式支出立法建议部门、税式支出立法起草部门、税式支出立法审议部门等;对税式支出进行评估、分析、报告等预算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是税式支出管理的参与部门。
税式支出立法法律关系客体是税式支出立法权力。
税式支出立法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力)和应承担的义务。
税式支出预算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预算报告审议的国家权力机关、预算工作管理部门、税式支出统计测算和分析评估部门等。
税式支出预算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式支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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