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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式支出预算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预算管理主体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力)和应承担的义务。
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我们重点分析税式支出征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税式支出征管法律关系的主体阐释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税式支出管理主体和税式支出受益主体。
(1)税式支出管理主体。
税式支出的实际履行融入税收征收管理之中,税式支出管理主体是指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和税式支出支付管理的国家机关,以及对税式支出进行评估、分析、报告等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
从抽象和宏观的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是税收征收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总是通过立法授权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
在具体的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收和税式支出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等。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主要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管(注:原财政部门征税收的农业税已经废止;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目前正在进行征管工作由财政向地方税务部门的移交工作。
),海关总署和地方各级海关负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的征管。
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税收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以下的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其中,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还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因此,税务机关负责国家主要的税收征管,是人们普遍认为的税收征收和税式支出支付管理主体,也是最重要的税收征收和税式支出管理主体。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28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具体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以及认定管理工作程序指引,也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税式支出的管理主体。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办法开展具体的认定管理工作。
(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
(2)税式支出受益主体。
税式支出的受益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或实际负税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纳税主体的通行观念,中国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注: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又可以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主体;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纳税主体。
)。
税式支出的受益主体应该是法律规定的的税收义务负担者,而不是考虑了税负转嫁情况的实际税收负担者,因此,税式支出的受益主体不应包括扣缴义务人和实际税收负担人。
2.税式支出征管法律关系的客体界定
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
对税式支出征管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作如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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