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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税收权力(权利)、物和行为,这些客体又可以进一步抽象为“税收利益”
。
笔者认为,税式支出征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式支出项目计算出来的税收减免金额或者税收返还金额。
3.税式支出征管法律关系的内容分析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税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税实体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对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主体,即税式支出受益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力)和义务作如下分析。
(1)税式支出受益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①纳税人的权利。
现代税法普遍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进而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享有程序方面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权、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控告检举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取得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税收救济权等。
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享有的实体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税式支出受益权。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税式支出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享有税式支出受益权。
二是税式支出请求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3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三是退税请求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退税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其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其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②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依法履行其税法义务是国家税收债权得以实现的主要保障。
在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与税式支出有关的如实全面申报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主动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等。
(2)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①税务机关的权力。
税务机关在税收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力,这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
在税式支出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税务管理权,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权、账簿凭证管理权和纳税申报审核权等。
二是税款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核定权,税式支出的核准和执行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的权力,追征税款的权力等。
该项权力也是税式支出管理和实际实施中的重要保障。
三是税式支出的有关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对于税式支出实施的有效性、合规性非常重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检查权包括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检查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财产的税务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检查权,依法享有对纳税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
四是税式支出违法处罚权。
对于纳税人违法税法规定的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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